关于《河南省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

发布时间:2022-02-08 发布人:admin

现就《河南省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5月,我省发布实施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信用管理已从改革推动阶段向立法规范阶段转变。
        多年以来,涉及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中介服务等领域,失信行为屡见不鲜,扰乱自然资源市场秩序。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已成为全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自然资源信用监管已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信用监管就是将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全省不同地区参与的不同自然资源事项的守信失信信息进行归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综合评定其信用等级,使其守信失信行为产生“累加效应”,并根据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从而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
        二、起草过程
        自去年以来,我处开展自然资源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对浙江、安徽、湖南等兄弟省份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郑州市发改委等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土地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先后多次征求厅机关处室、省发改委、省司法厅、郑州市发改委及各地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立项委托省煤田局开发了河南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项目已结题并试运行。
        《办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工作需求,起草过程符合《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别结合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自然资源项目、中介服务、专家等六个领域行政管理情况,从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归集、披露查询及异议处理、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制了信用监督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其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或参与土地管理、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项目、中介服务、专家等相关工作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纳入自然资源信用监管范围,适用相关奖惩措施。
        (二)信用评价。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报送,谁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填报、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工作。河南省自然资源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填报的守信失信信息,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对其进行公示。
        (三)评价指标。以省厅权责清单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的荣誉级别和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分别制定守信行为、失信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价标准》将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四)奖惩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日常监管中。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开展、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实施奖惩。对信用等级优秀的,采取政策奖励等措施;对信用等级不良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全省自然资源相关事项。
        四、下一步建议
        (一)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培训。针对六个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召开培训会,向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内容、实施方法、具体要求,信用管理系统信息归集、报送、评分等内容进行全面讲解。
        (二)做好信用管理办法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培训、政策宣传、案例介绍、经验推介等形式,开展《办法》宣传工作。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彰显信用体系监管效能,引起公众和相关主体重视。
        (三)落实守信失信奖惩机制。采取相关措施,限制失信主体进入自然资源市场。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开通守信主体办理用地审批、资质申报、自然资源招投标等事项绿色通道。加强与“信用中国(河南)”数据对接,获取全省各行业行政相对人失信守信信息,实现联合惩戒,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