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5月6日起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10 发布人:admin

        4月29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2024年5月6日起执行。
  据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包括:1.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2.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无尚未处理的逾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4.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通知明确了“先还再贷”和“公积金直还”两种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一种方式:
  1.先还再贷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需要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具有流程简单、办理方便、转换周期短的特点,所有商业贷款均可使用该方式转换。
  2.公积金直还方式。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支付。该方式不需要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但需要原贷款银行配合,具有结算要求严格、业务流程相对复杂的特点,仅适用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两种方式的办理要求:根据公积金贷款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业务规定,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须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须为商转公贷款签约银行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应预先筹集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此外,通知强调,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停办或再次开通,届时将另行通知。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