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市场整治: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售楼部

发布时间:2018-08-24 发布人:admin

        河南省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未满一周,8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严查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
        与《河南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比,郑州的整治方案有不少“自选”动作。如:
        ——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
        ——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行为包括,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通告还要求,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文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的五项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后在收取费用、销售场所建设、销售行为、公示行为等,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确立规范。
        第二部分: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集资、无证经营、违规预售、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九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并划分了责任单位。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五证”不齐全的项目,不要违法转让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处于限售期限内的房屋,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违法预售活动,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公布了各单位的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也方便各单位收集违法违规信息。